1、民法典适用逐条解读民法典适用逐条解读-合同编合同编-买卖合同买卖合同(626-628626-628条条)-支付价款支付价款主主讲讲人人:X XX XX X 时时间间:2 20 02 23 3年年5 5月月X X日日目录目录支付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及支付方式一一支付价款地点支付价款地点二二支付价款时间支付价款时间三三支付价款及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及支付方式一一【法律法律条文】条文】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确的
2、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补充;不能达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明确,依据前条
3、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履行;依法应当执行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的,依照规定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
4、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条文演变条文演变】原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条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条文解读条文解读】(一)支付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的含义(一)支付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的含义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受人的基本权利,而支付价款则是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代价条件。这在各国和地区法律规定上都是一致的。本条及第627条、第62
5、8条分别对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地点及时间作出了规定。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有时合同可能并未直接约定价款的数目,而是约定了一个如何计算价款的方法,如果该方法清晰明确,同样属于对价款有约定的情形。而支付方式,是指买受人完成履行价款支付义务的具体方法,与买卖双方的权益有密切关系。支付方式不符合约定的,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实践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主要有付现(通常指买方需要在卖方交货前若干天付清全部货款)、交货付款(通常指买方在卖方交货时付款)、交单付款(通常指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合格的提取货物凭证时付款)三种方式,细分还
6、有一次总付、分期支付,现金、转账、信用证、票据等方式。基于价金支付方式的重要性,现实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二)未约定支付价款时的处理规则(二)未约定支付价款时的处理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但需要法律规定出解决的原则。合同中未约定价款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是时有发生的。比如,买方以传真方式向卖方订购某种型号的机器若干台,要求立即装运,但没有提价格或计价方法。卖方收到传真后,即按其要求将机器装运给买方。像这样的情况如果认定合同未成立,对买卖双方来说就失去了一次交易的机会,扩展到整个市场交易行为,无疑阻碍了商品流转,同时也违背了交易主体的意愿
7、所以,这样的合同应当认定成立,然后就价款的问题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比如标的物的型号、质量等状况就是决定价格多少的重要参照。如果此时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怎么办?本法第511条第2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由法律确定价款是为了弥补当事人的订立合同时考虑的不足,而依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则合理地反映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三)未约定支付方式时的处理规则(三)未约定支付方式时的处理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的支付方式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在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但是
8、通常不会发生纠纷,因为当事人之间的补充协议或者交易惯例可以解决这类纠纷。如果补充协议或者交易惯例解决不了,则需要法律规定出解决的原则,以便维护交易的秩序和提高交易效率。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7条规定,除非另有协议,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必须一次全部提示交付,且只有卖方作此种提示交付,买方才有义务支付价款。但是,如果客观情况使卖方有权分批交货或使买方有权分批提货,则在价款可按比例分开计算时,卖方可以要求在每次交货后取得相应价款。显然,它是以一次全部支付价款为原则的,也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的分批交货、分期付款。这与本法第511条第5项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的规定
9、的内涵相一致,也与本法第628条的规定相协调。【适用指引适用指引】买卖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数量多于合同约定数量的情形,对于多交付部分标的物的价款如何确定,民法典第629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从该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法律赋予买受人“接收”或“拒绝接收”的选择权,同时规定了标的物的价款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包括本条规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本法第627条规定的支付地点、第628条规定的支付时间。【案例评析案例评析】李某平诉尤某涛
10、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某平诉尤某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案情:被告尤某涛向李某平原告出售一套房屋,共计100万元,定金3万元,暂且交由第三人代为保管,待物业全部顺利交割后转让保证金,违约金为实际成交价的10%。后来双方对首付款支付方式产生分歧,尤某涛多次拒绝履行合同,李某平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6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下去,系因双方对首付款支付方式产生分歧,被告辩称首付款应现金支付,房屋买卖合同显示原告按合同申请贷款的比例,向被告支付首付款,对支付方式没有约
11、定,被告未提交双方有现金支付的补充协议,对被告该辩称,不予采纳。原告称口头约定首付款走资金监管,但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有此约定,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依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解除双方于2016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定金,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对双方首付款的支付没有明确约定,未尽到谨慎、合理审查义务,且在纠纷发生初期未能协调解决,原告诉请佣金10000元,应由第三人返还。本案中,原告为履行合同实际支出贷款费用8000元,被告应补偿原告8000元。评析:评析:民法典第626条是有关买受人支付价款和支付方式的
12、规定。对价款数额的确定和支付方式的确定,应当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先看能否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价款数额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对于价款支付方式,应以约定为主,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以交易习惯和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在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对首付款进行约定,该合同显示“原告按合同申请贷款的比例,向被告支付首付款”。并未就首付方式进行约定,原告并未对首付款走资金监管提供证据,在双方均有意向解除合同时,法院确认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也应予以认可。支付支付价款价款地点地点二二
13、法律条文】【法律条文】第六百二十七条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
14、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补充;不能达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确定。【条文演变条文演变】原合同法第160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本条源于该条内容,仅个别立法用语有调
15、整。【条文解读条文解读】价款的支付地点直接涉及支付价款费用的负担,因此,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在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这是买受人的一项具体义务,是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为避免发生纠纷,合同当事人应当对买受人的支付价款地点作出具体约定。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按本法确定。尽管支付价款的地点很重要,需要合同当事人作出具体的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作出具体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得不明确,这种情况实践中常有发生。为减少纠纷,确保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操作的两种具体原则:第一种原则,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确定。依据该规定
16、当事人重新订立补充条款或者买受人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习惯自行确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是自愿原则在支付价款义务中的具体体现。第二种原则,直接依据本条规定确定。在依据第510条规定不能确定支付地点的前提下,本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这与本法第511条第3项规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是一致的;二是如果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那么买受人应当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适用指引适用指引】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双方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且既未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下,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买受人只能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而不能选择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案例评析案例评析】王某与江油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王某与江油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情:案情:原告王某通过李某钢与江油市城北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房屋,约定一次性交付定金,李某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