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改善农村教育办学条件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城乡教育难以实现统筹发展,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差和办学水平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城乡教育的资源配置差距大,而且各自为阵,难以实现资源共享;二是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仍然不足,而且资金难以及时、足额到位,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运转举步维艰;三是农村教师数量不足和素质较低,而且优秀和骨干教师流失严重。同时,我县农村教师缺乏和教师素质低的原因也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村教师的待遇差和社会地位低,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二是农村学校建设落后,难以满足教师的生活、学习需求;三是城乡教师编制呈现“城乡倒挂”的特点,即城市小学师生比为1:13.5,而农村小学为1
2、:18;城市初中师生比为1:19,而农村初中为1:23,导致农村教师数量严重不足,教师工作负担过大。农村教育改革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通过深化教育制度改革与制度创新,促进农村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城乡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实现。一、改革与完善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提高农村教师待遇,为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奠定坚实的基础。完善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责任监督机制,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一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经费投入,并单列教育经费的财政转移支付。市、县两级政府应该设立教育财政专户,所有的教育经费都要进入教育财政专户,实行封闭运行,确保专
3、款专用。二是各级政府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对于落实教育经费不力者追究相关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省级政府应该建立统计评价制度,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于每年年初对各地上年度落实农村教育经费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通报,考核结果作为省财政安排当年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和提高农村办学水平。一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以本地城市(县城)同类学校办学硬件的平均水平为参照标准,并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和教育发展状况,确定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各项收费标准。二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投入力度,对贫困地区实行
4、专项资金补贴和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贴标准。同时,中央政府可以出台或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寄宿制学校进行捐赠。三是健全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应该通过制定科学的寄宿生作息制度,建立寄宿生监护制度、饮食卫生和交通安全制度,以及寄宿生心理干预制度和家校联系制度来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生活和学习。四是实施“农村教师安居工程”,为农村教师建设集体宿舍。改革农村教师工资待遇制度,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和提高农村教师的吸引力。一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农村教师工资的支付方面应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教师工资至少应由省里统一发放,以专款形式拨到县财政,由
5、县负责直接发放到每位农村教师手中。二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教师绩效工资的顺利推行。各地对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可以按三类地区区别对待:经济发达地区应自行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地方筹措为主的基础上,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级和国家级贫困县应该主要由中央和省财政根据当地人均财力状况、教师人数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分档给予解决。三是地方政府应该以农村学校的位置、交通、医疗、工作环境等工作条件来确定若干类别和等级,并按教师岗位工资和津贴部分之和的一定比例发放农村教师特殊津贴,以保证农村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城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二、改革与创新教师人事制度,充实农村教师队伍和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统筹城乡教
6、师资源。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提高(农村)教师的经济社会地位,为统筹城乡师资提供有利条件。建议国家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确认为国家教育公务员。一是国家应对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从法律层面将教师纳入国家教育公务员管理系统中,明确其“公务性”身分,依法对其实施规范监督,使其享有与公职身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执行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二是建立以县级政府为主体的教师录用、聘任、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三是有关部门应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定位,对工作岗位进行划分,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等。同时,参照同级政府的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一系列配套的人事、财政
7、和待遇政策。按照公平原则重新核定城乡教师编制,充实农村教师队伍。一是有关部门应该以合并后的农村学校为单位核定教师编制。教师编制在以学生数为主要基数进行核定时,必须坚持平等原则,师生比应该是城乡一致的。在此基础上,农村教师编制的核定还必须考虑任课门数与教职工比,周课时与教职工比等因素,规模小的农村学校还要考虑年级数与教师比。二是有关部门应为农村教育设置“拓展性编制”。相关部门应切实考虑农村寄宿制学校和留守儿童等新情况对农村教师数量提出的新要求,适当增加农村教师编制,并实行“专编专用”。三是建立教师编制退出机制。对于那些老龄化的在编农村教师,省级和县级财政可以通过工资补偿的方式让其提前退休,从而空
8、出一定的编制提供给那些合格但没有编制的在职教师,以及用于引进有志于在农村工作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创新农村教师引入制度,拓展优秀师资来源。一是改革免费师范教育制度。中央政府可以考虑通过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方式将免费师范教育的实施范围从部属学校扩展到省、地属学校,并实行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分配到农村学校工作一定的年限。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解决免费师范教育的经费问题。同时,中央政府对免费师范教育实施好的地方和高校应给予奖励。二是地方(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教育部门可以建立代课教师遴选制度,免费组织代课教师参加专业、系统的教师培训,并进行统一考核,然后与考核合格者签订合同,授予教师资格证
9、,聘请为公办教师,并派回原学校任教,提供和当地公办教师一样的待遇。三是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将“特岗计划”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特岗计划”教师3年聘期视同 “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凡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计划”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而且,凡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应该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岗计划”教师。构建城乡教师流动制度,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统筹城乡教师资源,促进城乡师资均衡配置。一是建议由国家制定(城乡)教师流动相关的政策、法规,强调每名教师流动的义务性。在此基础
10、上,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流动的程序。二是地方教育部门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和创建教师流动制度的模式。目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教师流动制度模式主要有:第一种模式是城市学校派遣中青年骨干或优秀教师(以农村学校薄弱的学科为主)到农村学校支教,流动期限一般应为2-3年。第二种模式是农村学校主要派遣资质合格的中青年教师到城镇优质学校学习,期限一般应为1-2年。第三种模式为城乡教师对等互换制度,其流动对象应该是城乡学校中已经工作了6年及以上的合格在编教师,并且交流教师在个人素质上必须基本相当,交流期限一般应为3-6年。三是建立有效的教师流动保障机制。教师在流动期间的工资待遇、户口等可保持不变,并给予流动教师一定的安家费和交通费。同时,教育部门应给予在农村学校做出突出成绩的流动教师以资金和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奖励;对于不能履行流动工作的教师则实行告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