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16 -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2018年版)2014 - 08 - 27 发布2015-05-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雎厶治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欧口亙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GB 50016-2014(2018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5 年 5
2、月 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8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C2O18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网址:www. jhpress. 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座3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010) 63906433 (发行部)三河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印刷850mmX 1168mm 1/32 14. 625 印张 375 千字2018年5月第2版 2018年5月第1次印刷统一书号:155182 - 0238定价:158. 0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话:(010)63906404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中
3、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国家标准宙EMj操獄亙! GB 50016-2014局 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其中,第5. 1.3A、5.4.4 (1、2、3、45. 5. 13, 5.5.15、5. 5. 17, 6.2.2、6. 7. 4 A*.( 2; 3、4 ), 8.2.1、8. 3. 4, 8. 4. 1, 10. 1. 5 J11. 0. 7 (2、3、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為?蒋快寿。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 同时废止。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客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
4、的工程 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局部修订说明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C20173306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 位共同完成。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 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 施建筑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 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范围。2. 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及组合 建造时的分隔要求。3. 明确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等的设置要求。4. 适当强化了老
5、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疏散、避难与消防 设施设置要求。此次局部修订共27条,分别为第5. 1. 1,5. 1. 3A、5. 1. 8、5. 3. 1A、5. 4. 4、5. 4. 4A、5. 4. 4B、5. 5. 8、5. 5. 13、5. 5. 13A、5. 5.14、5. 5. 15、5.5.17、5.5.24A、6.2. 2、6.7.4A、7.3.1、 7. 3. 5、8. 2. 1、8. 2. 4、8. 3. 4、8. 4. 1、10. 1. 5、10. 2. 7、10. 3. 2、 11.0.4,11.0.7条。其中新增7条。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以黑体字标志的条 文为强制
6、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 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倪照鹏刘激扬王宗存沈纹吴和俊张磊胡锐张梅红黄韬张敏洁郭景黄德祥卫大可主要审查人:周畅王栋李树丛江刚朱显泽车学娅邸威刘文利徐宏庆庄孙毅赵良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
7、2.2、3. 2. 3、3. 2. 4、3. 2. 7、3. 2. 9、3. 2. 15、3. 3. 1、3 3. 2、3. 3. 4、3. 3. 5、3. 3. 6 ( 2 )、3. 3. 8、3. 3. 9、3. 4. 1、3. 4. 2、3. 4. 4、3. 4. 9、3. 5. 1、3. 5. 2、3. 6. 2、3. 6. 6、3. 6. 8、3. 6. 11、3. 6. 12、3. 7. 2、3. 7. 3、3. 7. 6、3. 8. 2、3. 8. 3、3. 8. 7、4. 1. 2、4. 1. 3、4. 2. 1、4. 2. 2、4. 2. 32. 5 ( 3、4、5、6 )、
8、4. 3. 1、4. 3. 2、4. 3. 3、4. 3. 8、4. 4. 1、4. 4. 24. 4. 5、5. 1. 3、5. 1. 4、5. 2. 2、5. 2. 6、5. 3. 1、5. 3. 2、5. 3. 4、5. 3. 55. 4. 2、5. 4. 3、5. 4. 4(1、2、3、4)、5. 4. 5、5. 4. 6、5. 4. 9(1、4、5、6)、5. 4. 10(1、2)、5. 4. 11、5.4. 12、5. 4. 13(2、3、4、5、6)、5. 4. 15(1、 2)、5. 4. 17(1、2、3、4、5)、5. 5. 8、5. 5. 12、5. 5. 13、5. 5
9、. 15、5. 5. 16 (1).5. 5. 17,5. 5. 18、5. 5. 21(1、2、3、4)、5. 5. 23、5 5. 24、5. 5. 25、5. 5. 26、5. 5. 29、5. 5. 30、5. 5. 31、6. 1. 1、6. 1. 2、6. 1. 5、6. 1. 7、6. 2. 2、6. 2. 4、6. 2. 5、6. 2. 6、6. 2. 7、6. 2. 9(1、2、3)、6. 3. 5、6. 4. 1 (2、3、4、5、6)、6. 4. 2、6. 4. 3(1、3、4、5、6)、6. 4. 4、6. 4. 5、6. 4. 10、6. 4. 11、6. 6. 2、
10、6. 7. 2、6, 7. 4、6. 7. 5、6. 7. 6、7. 1. 2、7. 1. 3、7. 1. 8(1、2、3)、7. 2. 1、7. 2. 2 (1、2、3)、7. 2. 3、7. 2. 4、7. 3 1、7. 3. 2、7. 3. 5(2、3、4)、7. 3. 6、8. L 2、8. 1. 3、8. L 6、8. 1. 7 ( 1、3、4 )、 8.1. 8、8. 2. 1、8. 3. 1、8. 3. 2、8. 3. 3、8. 3. 4、8. 3. 5、8 3. 7、8. 3. 8、8. 3. 9.8. 3. 10、8. 4. 1、8. 4. 3、8. 5. 1、8. 5. 2
11、、8. 5. 3、8. 5. 4、9. 1. 2、9. 1. 3、9. 1. 4、9. 2. 2、9. 2. 3、9. 3. 2、9. 3. 5、9. 3. 8、9 3. 9、9. 3. 11、9. 3. 16 JO. 1. 1J0. 1. 2 JO. 1. 5.10. 1. 6U0. 1. 8.10. 1. 10(1.2).10. 2. 1 J0. 2. 4、10. 3 1、10. 3 2、10. 3. 3、11. 0. 3、11. 0. 4、11. 0. 7 (2、3、4 )、1L 0. 9、11. 0. 10. 12. 1. 3、12. 1. 4、12. 3 1、12. 5. 1、 12
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7日2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 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
13、045 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 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 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 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 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 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 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 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 和公共建筑等工业
14、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 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 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 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 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岀口和疏散门 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 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 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 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 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 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5、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 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 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 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 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并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 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 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 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